2005年7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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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不能只管卖酒不管酒后驾车
本报记者 徐晓

  7月13日清晨,西湖边发生的醉酒司机驾丰田车伤人夺命事件(本报7月14日曾作报道),已经在杭城闹得沸沸扬扬。
    事故中,两位70多岁的晨练老人在过斑马线时被一辆狂奔而来的丰田车撞死,另有多人受伤。而在惨祸发生之前,肇事司机几乎在不停地赶场子,从南山路的酒吧一直赶到黄龙的酒吧,直到凌晨5点才从酒吧出来。
    
    又是酒吧惹的祸?
    据交警部门统计,今年以来,杭州市已有19人丧生于因酒后或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另有近百人受伤。而6月21日到7月15日短短的25天时间里,就发生了11起这样的事故,造成7人死亡,10人重伤。其中不少都是在酒吧喝完酒出来,酒后驾车出的事。
    6月3日凌晨3点左右,一辆丰田轿车在曙光路友谊新村附近,撞了一位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刘某从东坡路附近一家酒吧开车出来,经曙光路回家;受害人孙某,在杭州当歌手,她正走在从歌厅回友谊新村租房的路上。车祸中,肇事司机和受害人都是年轻女子,一个23岁,一个26岁。
    7月14日,南山路红泥沙锅酒店门口,一名30多岁的男子,死在了自己崭新的福特轿车里,初步怀疑和醉酒有关。而红泥沙锅酒店隔壁是新贵国际俱乐部和PAKA酒吧。
    到酒吧消费,喝酒是必不可少的,而且由于酒吧的氛围,通常有很多人喝得稀里糊涂,有的人还要逞强酒后驾车。7月15日午夜12时,西湖交警大队文教中队的交警,在黄龙体育中心一带的酒吧门口设卡检查酒后驾车情况,记者随行采访,不到10分钟就查到了两位酒后驾车的司机,他们都刚从酒吧出来,一位被查到的司机一身酒气,他说:“到酒吧不喝酒干什么?要么酒吧不要开了。”
    
  交警:酒吧也应该负起责任
  “酒吧工作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并且提醒客人不要酒后驾车,这应该视为酒吧行业的职业道德。”上城交警大队湖滨中队中队长侯德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酒吧等娱乐场所要加强对客人自身安全的宣传教育,劝导客人不要酒后驾车。”他表示,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依法管理和查处力度,对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严惩不贷。
    7月15日,杭州市西湖交警大队召集黄龙体育中心附近的酒吧业主和经营者开会。会上,交警部门给酒吧业“立下规矩”,30多家酒吧、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表示将劝阻顾客不要酒后驾车。
    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杭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郑贤胜在会上向酒吧老板们倡议,请专职人员为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等。他表示,在今后酒吧门口泊车位的划定上,交警部门原则上将加以严格控制,以期鼓励客人使用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前往酒吧、娱乐场所消费,逐渐改变人们开车去酒吧喝酒的习惯。
    
  酒吧:我们应该怎么做?
    “酒吧就是喝酒来的,刚喝到兴头上,你叫他不要喝了,也不大现实,而且客人喝酒越多,我们酒吧盈利越多。”一位酒吧老板对记者说。在他看来,让酒吧业主来劝阻客人酒后驾车是不现实的,他认为这个和酒吧的正常经营有冲突,处理好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酒吧,而是靠客人平时在这方面的意识和素质,“既然是去喝酒的,就不要开车了,我们几个老板,去酒吧就从不开车去的。”
    SOS酒吧的保安主管弥磊却有着不同的想法,他说:“其实客人酒喝多,我们也看得出来,不让喝多酒的客人自己开车还是有办法的。最近出了个事故,传说司机刚才在SOS酒吧喝的酒,多少会对我们有些影响。”他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目前的一些做法,一是为客人提供代驾服务;二是通知客人的朋友,由他们负责把客人送回家。他告诉记者:“我们提供的代驾服务是免费的,只要客人给我们回来的打车费就行了。”
    
  律师:酒吧应当遵照《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任一民律师认为,酒吧经营者对在其场所消费的醉酒客人酒后肇事是否负有责任,首先得看经营者对客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依据《合同法》原则,只有在其违反义务后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法理上讲,明知夜老酒喝多的顾客驾车而去,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却不去阻止和提醒顾客酒后不要开车,客观上放任甚至怂恿了这种可以预见的危险行为发生,他应该有义务去阻止自己的顾客行将发生的危险行为,以免这种行为对行为人自身和社会造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酒吧对酒后驾车肇事该不该负有责任的问题,答案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任一民认为,依据《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酒吧经营者对客人是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保护义务的。合同上的义务或来源于法定,或来源于约定,依现有交易习惯,来酒吧消费的客人与经营者之间并无书面合同,即欠缺直接约定的内容,但法律对此并非没有规定。依据《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所推演出来,合同当事人负有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保护义务,即维护相对方固有利益的义务。保护义务在《合同法》上属于附随义务之一,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和第92条的规定,即将此界定为法定义务之一,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前的谈判阶段、合同履行过程和合同终了之后。从法理上讲,附随义务不能请求强制履行,但可以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在客人离开时,酒吧经营
    者应提醒其不要醉酒驾车;当发现醉酒客人仍执意要驾车时,则宜采取劝阻、通知家人乃至当场制止的方式,防止意外的发生。如经营者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和保护义务,则经营者应对客人由此所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则应结合客户受损的各种原因综合分析。但对于客户酒后驾车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之情形,就现有法律而言,尚无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酒吧经营者仅对客人本人承担责任。